本报讯 (记者 杨炯)昨日,德阳市中级法院对原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富荣、原德阳市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陆根宝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李富荣、陆根宝二人密谋虚构公司侵吞私分股金56万元,贪污公款21万元事实成立,判处李富荣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处陆根宝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李富荣从1984年8月至2000年5月先后任德阳市天然气公司经理、德阳市天然气总公司 总经理兼盐源平川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捕前系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享受副地级干部待遇。陆根宝是李富荣一手培养的副手。
检察机关查明,1994年4月,在原德阳市二轻供销公司经理王守勤(另案处理)的引荐下,李、陆代表德阳市天然气总公司与盐源平川有色金属采选厂业主潘继红商定,由天然气公司出资380万,采选厂以采矿许可证及现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折合股份15%,共同组建盐源平川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为500万。为达到侵吞国有股份的目的,李、陆虚构德阳市华德安装有限公司和四川德阳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有无形资产的投入”的事实,将应属天然气总公司所有的铜业公司总股本25%国有股份价值56万,非法转移至华德公司和裕丰公司。该项股金被二人侵吞占有。铜业公司组建营运后,李为掩盖罪行,指使并伙同陆根宝、王守勤、潘继红等人虚构了股份转赠协议,企图使其非法占有合法化。
另外,1999年12月8日,铜业公司在西昌召开董事会,李授意陆“给个人搞点钱”,陆即指使铜业公司副总魏硕明(另案处理)从铜业公司提取人民币21万元用于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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