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光明日报4月19日《读者专栏》中的《求职怎样防受骗》一文后,很受启发。同时,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加之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相对滞后,不仅职业中介组织中存在着欺诈等行为,其他的诸如分布在会计、审计、评估等领域的中介组织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结构尚欠合理。 政府对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还没有一个统一规划,缺乏引导和宏观调控 ,有的部门在政府职能没有转变、职责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不顾自身条件,仓促上马,有的为赶浪头,把本不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的机构,也冠以社会中介组织之名。
管理职责不清。 社会上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并存,承担的职能大致相同,但审计事务所归国家审计机关管理,会计事务所归财政机关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也分别设有税务事务所、工商事务所等机构,基本上都是行政验资审计的职能。除了管理不统一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过于密切,容易进行行政干预,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影响中介组织贯彻独立、公开、公平执业的原则。
热衷以权牟利。 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利用所行使的具体监督管理职权,强行设卡,搞“仗权牟利”,强权“盈利”。有的借行业管理之权,规定如不买本行业的产品,难过检验关。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借服务之名,漫天要价,有的变“自愿”为“强制”服务,损害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少数中介组织只顾眼前利益,帮客户在验资报告上弄虚作假,搞虚假评估。
人员素质欠佳。 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素质不适应发展需要,人员结构也不合理。如我国目前有会计事务所几千家,注册会计师几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占70%以上,缺少年轻力壮的专业人员,其从业素质也难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
针对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置应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前提,成立新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建立的资质要进行审核,经资质审核后,方可发放许可证或资格证书。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经政府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才能合法开展活动。
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虽方兴未艾,但除审计、注册会计、仲裁等少数几个领域已有立法外,大部分还没有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法规和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为此,政府应从加强法制管理入手,加快立法步伐,通过立法,明确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明确规定社会中介组织的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明确其职责任务,活动宗旨,规范其行为。
加强执法监督。 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等执法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在地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对那些强行服务、高价服务、偷漏税金和不按规定使用营业票据等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执法部门要注意对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建立自律机制。 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是中介组织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政府在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的同时,要积极指导社会中介组织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使中介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合法化。各社会中介组织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公道、公正、公平的中介,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江苏省滨海县 黄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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