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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执法闹出国家赔偿 为挽损失南昌公安局做原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4日09:57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8月24日电 (记者李兴文)公安机关做原告,对簿公堂论公道。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因为5年前的一宗错案,面临着要付出巨额国家赔偿的境地。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无法纠错的情况下,为挽回损失,通过“打官司”追回被自己错误扣押和发还的钢材款。

  据了解,公安机关执法发生错误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全国是
第一例。公安机关这样的特权行政单位,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行政?该案牵出的的诉讼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错误执法闹出巨额国家赔偿

  1996年3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的前身——京九信用社的报案,立案侦察江西省民政工贸总公司南澳分公司诈骗一案,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海南电站设备成套工业公司存放该公司代销的347.48吨钢材扣押,并视为赃物发还给京九信用社。京九信用社随后委托江西金威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社的控股公司)卖掉了其中的大部分。

  这一扣一发可闹出了大麻烦。海南公司得知钢材错误处理的情况后,强烈要求西湖分局停止侵害并返还钢材。1998年8月,西湖分局作出撤消发还单的决定,要求福山支行和金威集团退回错扣的钢材,并在行政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追回尚未销售的部分钢材。已销售的大部分钢材款,上述两家单位互相推诿,长期拒不返还。应海南公司的赔偿申请,2000年12月,西湖分局决定按扣押时的市场价给予海南公司国家赔偿68万多元。

  但是,靠财政吃饭的西湖公安分局一时难以筹措到巨额赔偿资金,在向受害方作出承诺的同时,西湖分局走上法庭当原告,愤而与福山支行和金威集团对簿公堂,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二)公安机关做原告是否理直气壮?

  行政诉讼一般是公民找行政单位打官司,但这次公安机关主动调整自己的位置,寻求民事诉讼法律的解决,这可是个“新鲜事”。公安机关到底能不能以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出现?法学界人士翻遍了民法的有关书籍,都没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南昌,案件一开庭就如同炸开了锅。

  福山支行坚持认为,西湖分局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取得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的认定毫无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起诉。西湖分局作出国家赔偿与本案无关,福山支行取得的不是不当得利,要求上诉人对其错误执法进行赔偿,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福山支行行长任建民说:钢材的所有权只是海南公司的,西湖公安分局不是所有权人,怎么能以所有权人的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对于银行的观点,西湖公安分局也是唇枪舌剑。

  原告律师邓宜芳认为:民事诉讼法里规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可以构成原告,并没有说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起诉。公安分局对钢材没有所有权,但是在作出国家赔偿后,它与钢材就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关系,以原告身份起诉是理直气壮的。

  西湖分局认为,在发还前,对商业银行来说占有钢材是合法的,但是在公安局作出撤消决定后,商业银行再执意占有,这就是不当得利。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二审法官董晓霞说,这样的案情在全国没有先例,如何来把握,确实感到问题很棘手。但合议庭经过再三分析案情后,认为公安分局在作出国家赔偿的前提下,它有义务为国家挽回损失。在这个层面上讲,公安分局成了受害人,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特殊利益,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应予以确认,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福山支行不退还的钢材款依据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来衡量,是很典型的,福山支行应该承担责任。

  7月底结束的二审,判决商业银行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给付西湖分局钢材款68万多元及利息。

  (三)法庭胜诉胜得并不轻松

  公安胜诉,但胜得并不轻松。公安机关的一位负责人坦言,案件付出的代价太大,教训也是深刻的。案件本身也提出了一个个严肃的课题:行政单位执法错误造成国家有过错,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如何做才能不影响自己的行政执法权威、维护国家的形象?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如何保持公正性和超然性,从而杜绝因自身执法错误而陷入市场经济各种纠纷的漩涡之中?这些都是难尽的思索。

  有人认为公安机关是特权单位,它完全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拿回发错的钢材款。

  据了解,在连续发了两次通知单后,仍然没要回来钢材款,公安分局内部也产生了分歧,有人主张采取强制手段执行,但是经过考虑,西湖分局局长于晓光说:“在维护群众利益的问题上,也要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西湖区法院的一审法官刘安说:公安机关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采取强制划拨,这是传统的惯性思维。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那样做,就是以一个错误去改正另一个错误,是一种滥用职权、背叛法制、践踏法律的行为。而调整位置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找法院来裁判,这才是唯一合法的途径。

  刘安说,透过案件本身,有两点是值得肯定的。首先公安改变了以往在人们心目中的“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不好的形象;其次透出的一个信号就是依法行政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的法制意识在觉醒,法院地位在提高。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进光副教授说,公安机关办错案,但“知错即改”,作出撤消发还的决定,并作出国家赔偿,以这种文明执法的方式来解决当前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纠纷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对法制一种深层次的理解,塑造了公安依法行事的良好形象。

  在当前市场经济进程中,行政单位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要提高办事的效率,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尤其我国加入WTO大局已定,熊进光副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更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对各级行政部门按市场法则执法提出了一些更高更深的要求,它们作为权利机构也有义务花更多的心思,去重视市场伦理的建设和市场道德的维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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