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8月24日电(李智华)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表彰大会,隆重表彰在审理金鑑培特大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武汉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金鑑培案件合议庭、湖北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金鑑培案件合议庭分别记一、二等功一次;张智斌、吴令钢等分别记二、三等功一次。
1999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金鑑培(原系湖北省政府驻港澳地区办事处主任,香港宜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一案,起诉书认定金鑑培挪用公款18836.75万港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智斌,审判员吴令钢、刘树群组成合议庭,助理审判员余汉平任书记员进行审理,他们认真核实每项证据,细心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审判长主持合议,发现起诉书指控金鑑培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中有4笔,数额合计达1854.75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28.94万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付款和截留公款的手段,符合贪污罪的犯罪特征。经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部分犯罪事实认定构成贪污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鑑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挪用公款予以追缴。被告人金鑑培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移送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后,由庭长姜国旺,审判员雷新民、王文平组成合议庭,胡奇明任书记员,及时审查、开庭,进一步核实事实、证据、口供,认真评议,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被告人金鑑培先后十余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申辩不构成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提审,于2001年4月17日下达裁定,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令于2001年5月28日将罪犯金鑑培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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