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的“龙头”作用,切实把保一方平安作为大事来抓,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了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
宁夏是个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自治区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时,就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工作, 考察综治第一责任人政绩和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自1995年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连续7年与各地、市党政“一把手”签定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区各地普遍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并逐步形成了半年督促检查,年终考核奖惩,意见反馈,情况通报,名次评定,第一、第二责任人以及综治成员单位、区直政法各部门领导述职,以及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查究等一系列制度。为保障责任人舍得花钱“买”平安,自治区还通过立法将综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定了川区人均不低于0.2元、山区人均不低于0.05元的综治人头经费。(周崇华 鲍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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