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8月24日消息:原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副局长安金辉、原景泰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火德兴徇私舞弊,私放在押囚犯,导致全国劳模王社被害一案,日前由白银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据兰州晨报报道,安金辉、火德兴二被告因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于监外执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2000年9月7日,全国劳动模范、甘肃西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社及其妻子、司机等3人遭人绑架勒索后被残忍杀害。经省、市、县公安机关全力侦查,于2000年9月27日将罪犯张永宏、白天云抓获。2000年12月,张、白二案犯被依法执行枪决。
“9·7”大案发生后,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主犯张永宏系一名服刑保外就医人员,遂展开调查。经查,原景泰县公安局副局长安金辉、原景泰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火德兴与张永宏的保外就医有直接关系。2001年3月9日,安、火二人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18日,张永宏因犯抢劫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羁押于景泰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6月13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按照法定程序,理应将服刑罪犯张永宏投牢,而安、火二被告人却擅自将张留所服刑。
1993年7月,张犯之父以张患有“乙型肝炎”为由,请求二被告人为张犯办理保外就医。安、火二被告人不按法定程序对张的病情进行检查、鉴定,不向市、县公安机关汇报真实情况,且授意张犯之父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先后5次为张犯办理了保外就医,时间累计长达5年。在此期间,由于保外期中断,使张犯脱管时间累计达35个月。
1998年10月至此1999年4月间,被告人安金辉授意被告人火德兴为张编造了张确有悔过立功表现的虚假材料,并虚开劳改部门拒受张犯投牢的证明,将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张犯报请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
2000年1月,张犯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并于同年9月7日伙同白天云将全国劳动模范、甘肃西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社及其妻子、司机等3人实施绑架抢劫后残忍杀害。
法庭认为,被告人安、火二人身为司法人员,无视国法,徇私舞弊,多次对不符合监外执行、减刑条件的罪犯呈报保外就医和减刑,致罪犯流入社会后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于监外执行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
判决后,二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张其文、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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