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两位台胞要求认可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一案作出不予认可的裁定,这是该院首次裁定不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效力。
1995年7月,孙氏母女通过中国运通(英)有限公司向上海新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杨浦区黄兴路的两套房屋。1996年,孙氏母女将上述房屋经协议租给了新建置业公司。后 来,孙氏母女因为上述房屋的过户和租金问题与运通公司发生争执,于是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曾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对此,台北“地方法院”又前后作出了1999年度简上字第208号判决书和2000年度再易字第23号判决书。今年7月初,孙氏母女向市二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北“地方法院”所作的两个判决。
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了应属本市有关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要求,所以作出了不予认可的裁定。(通讯员 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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