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物价局近日制订了《江苏省物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管收费主要项目、收费标准的确立、物管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一一予以明确,为全省物管企业确立收费标准,解决收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其中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准 价和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制定;非普通住宅及写字楼、办公室、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管企业根据市场行情或与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于已实施物业管理,而业主购买后6个月未入住的,由该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对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缴纳物管费,无约定的按物业管理费的50%由建设单位承担。
办法指出,物管企业收费时应当明码标价,每半年或一年要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公共服务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其次,对于纳入代收代交项目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管企业应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物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金和保证金等费用。(苏佳中 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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