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向本报记者反映安徽繁昌县检察院非法干扰法院执行,造成该院在繁昌县四起执行案件被迫停止的情况。
今年5月中旬,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王晓钟带领该院执行干警韦以福等6名同志前往安徽省繁昌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分别为繁昌县第一水泥厂、峨山水泥厂、繁昌县峨山乡人民政府、繁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当地人民法 院的协调配合下,案件执行工作一度进展比较顺利。但是,个别案件的被执行人采用躲避、电话谩骂、威胁执行干警等方法抗拒执行,拒不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经合议庭合议,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于5月22日中午,武陟县法院对繁盾水泥有限公司原被法院查封的皖B—30408桑塔纳轿车实施了异地扣押。同时决定对繁昌县第一水泥厂厂长桂召银依法实施拘留。
5月23日早晨7时许,在对桂召银依法实施拘留时,干警遭到桂召银的亲属及部分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为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影响案件的执行,在繁昌县法院的协助下,武陟县法院执行干警决定同被拘留人桂召银及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同到繁昌县法院依法协调有关案件执行事宜。刚到繁昌县法院不久,繁昌县检察院法纪科俞科长随即带领两名检察院干警赶到。他们不顾执行干警正在办案的工作实际,执意要法院执行干警接受询问。为了不影响案件执行,武陟县法院王晓钟副院长主动接待了繁昌县检察院的三位干警,并提议等让执行干警对案件当事人的询问结束后,有什么问题和要求再详谈。俞科长不同意,坚持要先询问案件承办人韦以福,无奈之下,韦以福跟随俞科长到别处接受询问长达3小时之久。其间,由于检察院的非法干扰,致使被拘留人桂召银被乡政府领导擅自放走。
5月24日,当武陟县法院执行干警再次通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到繁昌县法院协商执行事宜时,有恃无恐的个别当事人反责令执行干警到他们指定的地点去面谈。约半小时后繁昌县检察院干警同部分案件当事人一同再次来到繁昌县法院,要求武陟县法院干警立即停止执行,接受询问,并提出要对执行卷宗予以审查。至此,4起案件不得不被迫停止执行。(张惠君 刘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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