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25日电 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直至参加工作仍用其名字领工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昨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宪法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获赔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此案曾一度引起司法界、法学界、媒体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法院直接依据宪法保护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认为具有重要意义。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就读期间学生档案仍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993年,陈晓琪毕业时,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换。目前,陈晓琪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的名字仍是“齐玉玲”。
1999年,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但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教育权不能成立。
该案二审期间,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高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陈晓琪和其父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深远影响,其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的意义。(记者 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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