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我与张某是邻居,张某经营一小卖店。某日,张某小卖店的窗子被撬开,丢失了一部分货物。因该窗子挨近我家,张某便怀疑是我偷的,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嫌疑人是我。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向许多人述说是我作的案,派出所正在对我进行调查,说我过不了几天,就要被抓起来。我很气愤,向张某质问并到派出所询问。派出所经过调查,排除了我作 案的可能性,但张某仍坚持认为是我作的案,并继续到处讲我作案受到包庇。对此,我实在没有办法。请问:张某的所作所为是否损害了我的名誉权?我应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南宁地区读者:李某
李某读者:
来信收悉,关于你在信中提到的名誉受损问题,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公民的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你与张某的纠纷中,张某对你进行错告。关于错告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有一定的证据或怀疑有一定根据,经查不实的错告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错告他人又捏造事实并四处扩散,侵害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的所作行为显然是属于后一种情况。
2、你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就其侵犯你名誉权的行为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你的精神损失。在诉讼中,根据举证转换的原则,你只需证明张某有对你名誉权不利的行为,剩下的将由张某举证。如果张某无法证明你确实偷了他小卖店的货物,那么,他在公开场合四处扩散对你名誉不利的言论,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你的诽谤,应承担败诉责任。这一点对你应该是相当有利的。在你与张某的纠纷中,根据你来信所述,张某根本不可能证明是你作的案且派出所亦已排除了你作案的可能性,因此,通过诉讼,你将能找回自己的清白。
中司律师事务所 黄家文律师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