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谭宏伟)以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着重点的工会法修正案草案,今天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第一部工会法于一九五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九二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这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在有关工会的活动准则、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经费、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补充性规定,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草案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采取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方法,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草案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有针对性地确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例如: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的行为,增加了处罚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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