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讯 法律明文规定,工会主席在职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其工作。然而,广西武宣县物资总公司工会主席覃凤琥因举报总公司某些人的问题,被无形罢免,且丢了“饭碗”。
覃凤琥是1996年7月当选为武宣县物资总公司工会主席的。1994年,他与总公司曾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具体工作岗位是在总公司下属的金属分公司负责出售钢材。
1998年6月11日,覃凤琥向县纪委反映总公司某些人的腐败问题。谁知就在第二天,金属分公司承包人召集开会,宣布,覃凤琥违反劳动纪律:一是上班戴墨镜,二是上班睡觉,三是服务态度不好。鉴于此,分公司不再安排覃凤琥工作,将他退回总公司。
覃凤琥被退回总公司后,总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不安排他的工作。覃凤琥将这些情况向县总工会作了反映,县总工会有关领导先后两次到县物资总公司进行协调,但都没有结果。覃凤琥在坚持上了一个月的班后,因领不到工资,也没有基本生活费,只好被迫离开单位。这期间,覃凤琥多次要求物资总公司安排工作,但都被告知:等研究研究、商量商量再说。可这一等就是13个月。不得已,覃于1999年4月13日向武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1999年7月2日,武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调解,经调解无效,于7月28日作出裁决,覃凤琥胜诉。武宣县物资总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申诉。县人民法院民事庭于同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武宣县总工会和区总工会柳州地区办事处派员出庭做覃凤琥的代理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经调解无效,于10月25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宣县物资总公司与覃凤琥恢复劳动关系,自1998年7月起至安排工作那天止,由武宣县物资总公司按每月330元补发工资,并从1999年1月起补缴社会保险金及每月15元的医疗费。武宣县物资总公司不服,又向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0年4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终审判决书后,覃凤琥多次找武宣县物资总公司,要求总公司执行法院判决,但该公司以“现在企业困难,没有钱”来推脱。覃凤琥又多次找县有关部门,但问题至今没解决。无奈,覃凤琥只好于今年2月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快解决此案,今年8月2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区总柳州地区办事处、武宣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要求武宣县物资总公司在今年8月31日以前必须执行法院判决,即恢复覃凤琥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补缴其社会保险金。(记者白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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