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十分重要,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很有必要。同时,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17个方 面的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职业病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特点是难以治愈,但可以预防,草案应当强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职业卫生标准专业性很强又迫切需要,应及时制定公布,以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执法监督的依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有的地方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并奖励对职业病防治有贡献者。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受到监督,不能失控,听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对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应当实行登记申报。由设有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依法接受监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凡属于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必须登记申报。”“用人单位设有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登记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材料不了解其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或者有意加以隐瞒而采用,造成了对劳动者的伤害,有的还很严重,应当规定对此要承担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其检查次数每年或者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实际上,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对职业健康检查是有不同的具体要求的,不必在法律中具体规定检查的次数和时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的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同时对草案提出了12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加强海域使用监督管理需要沿海各地方人民政府发挥职能作用,海域使用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法律委员会认为,海域使用金的上缴和分配问题比较复杂,还是授权国务院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为好。因此,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海域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不宜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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