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讯防沙治沙法草案又有新修改。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提出的“三审”草案和审议结果报告,在原来审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多处修改。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政绩考核奖惩制度”规定中的“防沙治沙政绩”不是法律用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 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是一项必须认真负责做好的工作,本法应当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未能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安排问题作出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治理沙化土地需要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共同参与沙化土地的治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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