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 李群)正在这里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今天听取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这个汇报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将本法所称的职业病的范围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适用的单 位范围偏窄,而且排除了其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适用本法的可能,因此建议考虑对其他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部门、系统可以参照执行本法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职业病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特点是难以治愈,但可以预防,草案应当强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职业卫生标准专业性很强又迫切需要,应及时制定公布,以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执法监督的依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凡属于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必须登记申报。”“用人单位设有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登记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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