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杨宝林又弄了一头雾水;黑龙江省兰西县地税局向他下达了撤销针对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决定。但决定书不说明理由,送达的局长们也拒绝说明理由。
杨宝林参与妻、侄产权的一宗房产交易,交易未完自己却落了个“偷税”嫌疑(本报6月29日,曾以《纳税人和纳税程序是不是该依法而定?!》报道过此案)。公安局刑拘、检察院批捕,异地关押142天后,杨宝林才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他才有 权利向法院起诉说:我不是纳税义务人。
1998年,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宝林的侄子杨力、妻子黄立民因债权关系获得了原兰西县榨油机械总公司的车间房产。并依法以杨力、黄立民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兰西县土地局拟建办公及职工住宅楼。因规划中包括了杨力、黄立民的房产,4月16日,杨宝林受产权人之托代替杨力、黄立民与兰西县土地局签订协议。杨、黄的房产作价人民币113.4万元。协议签订后,杨力、黄立民因还债急需由杨宝林经手先后多次向兰西县土地局借款共102.4万元。至今,基建工程仍未完工,杨、黄的房屋产权仍未变更。
就在这种情况下,2000年10月19日,兰西县公安局以“偷税”为由拘留了杨宝林;11月30日,兰西县检察院批准对杨逮捕;2001年3月9日,兰西县公安局决定对杨取保候审;2001年3月23日,兰西县地税局稽查局第一次向杨宝林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兰西县公、检、税认定杨宝林是纳税义务人的理由就是:房产是夫妻共有的,夫与妻都是纳税义务人;交易由杨完成所以杨就是纳税人。
2001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杨宝林请求撤销兰西县地税局行政行为案。6月30日,县法院下达了(2001)兰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理由是:审结本案应以原告杨宝林涉嫌偷税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8月25日,兰西县地税局局长、副局长给杨宝林送达了三份决定书,撤销了针对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限期改正违反税法行为通知书》。但每个决定都只有一句话,没有撤销理由;两位局长也拒绝说明撤销理由。
按理说:是纳税人才可能偷税。杨宝林说,我不是纳税人。公安局说:等候审理;法院说:中止审理;税务局说:别问我。
杨宝林问:谁有认定纳税人的义务?! (本报记者 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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