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山东省荷泽市粮食局,现向贵报反映江西省鹰潭市个别领导无视国法,阻挠外地法官执行案件,纵容暴力抗法,致使我局下属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000年4月,菏泽市粮食转运站、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因江西省鹰潭市皓玉面粉股份有 限公司拖欠小麦货款175万多元长期不还,分别向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6月,荷泽中院依法判令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两个单位小麦货款和利息及费用共计2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将荷泽中院在审理期间查封的1600吨小麦保留价款非法转移。据荷泽中院了解,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成品库存有面粉100吨左右,立简仓内有小麦400余吨,货台上有小麦600吨,有偿还能力。
2000年9月1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8名干警在执行庭庭长王成贵、副庭长韩同山带领下,到达鹰潭市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执行。执行人员找到厂里负责人张成刚。张成刚许诺下午再谈,但以后再也找不到人。19日,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账户,21日查到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在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有存款150万元,但信用社主任陈万财拒绝签字办理扣划。执行干警出示了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讲明利害,陈万财仍拒不办理,执行干警于是依法对此款进行了冻结。
下午3点30分,韩同山等5人到信用社询问冻结款项是否划拨,这时突然涌进30多名不名身份的人员,将5人团团围住,锁上大门。然后,大客车又拉来了200多人,将执行人员围困在信用社主任室内。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是信用社主任陈万财给面粉厂报了信。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爱中等人勒令菏泽中院的执行人员对款项必须解冻、不解冻谁也出不去。执行人员予以拒绝,围攻的人就拿起椅子、酒瓶、茶杯往5人身上砸。围困持续到晚11点左右,王成贵和执行人员王卫在信用社大楼外察看情况,被围攻人员发现后追赶上,三四个人拧着胳膊强制押送到信用社主任室。为了脱困,执行人员被迫写了一张解除冻结款项的便函交出去。
菏泽市委了解到紧急事态后,向鹰潭市委发出紧急传真。当晚11点以后,鹰潭市委齐副秘书长、面粉厂负责人张成刚等赶到现场,执行人员向他们介绍案情,指出被执行人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齐副秘书长非但不制止暴力抗法,反而要求立即解除冻结。执行人员要求第二天请示领导后再座谈,齐副秘书长威胁说如果谈不妥,谁也出不去,并要求执行人员住到当地粮食局招待所。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齐副秘书长仍然强令执行人员住到指定地点,否则将由职工“解决”问题,对执行人员的安全无法保证。无奈,执行人员只好在300多人的押送下,住到了鹰潭市粮食局招待所。但围攻人员并没离去,他们不停地砸房门,一直到22日中午14点30分,在上级有关单位干涉下,围攻人员才逐渐散去,执行人员才得以逃出。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执行人员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3个小时,不让吃饭、喝水、上厕所、睡觉。多人身上被打伤、砸伤,身心健康和人格遭到严重摧残。
2001年5月19日至6月2日,菏泽中院由吴光侠副院长、执行局王成贵局长带队,派出14名干警,既有执行局干警直接执行,又有法警队法警协助,再次赴江西鹰潭执行。在这次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到江西省政法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
这次虽然鹰潭市政法委等单位派人配合,但他们之间却相互推诿,软磨暗顶进行干扰。在执行中,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见面,逃避义务,其他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如月湖农村信用联社,拒不协助查询存款,致使执行再次受阻。
目前,菏泽市粮食转运站、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两家单位因皓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不还债已长期陷入困境,500多名职工多数待岗,生活困难。我们希望通过贵报呼吁有关部门能关注此事,对暴力抗法者作出处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山东省菏泽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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