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起,合肥市中院在安徽省法院系统率先推行向债权人发放长期债权凭证制度,向恶意逃债者亮出了一道“杀手锏”。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甚至千方百计逃避、对抗执行,造成法院的“执行难”。对待这样的恶意当事人,合肥市中院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其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领证后,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该凭 证申请发证法院强制执行。该证的发放,将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得到长期保护,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限制。
合肥市各级法院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符合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一是被执行人现有资产经强制执行,所得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二是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经调查后不能获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三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以财产作价抵债的;四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五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七是被执行人
是自然人,已出国出境,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此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申请执行债权凭证的。但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党政机关作为债权人要求发放债权凭证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债权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发证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有关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由执行机构再执行。
强制执行免收申请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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