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早上,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出现一块“征战粤东一百日,追
回资金三千万”的大匾,这是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江门办事处赠送的。江
门中院法官四赴汕头、南澳等地,异地执结这宗大案。
去年11月22日,省高院维持江门中院判决,判令中国银行南澳支行
向江门华投兑付存单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3294000元。判决生效
后,南澳中行未履行还款义务,江门华投多次 催付未果,遂向中院申请强制
执行。立案后,江门中院于今年6月6日立即派员去汕头、南澳了解被执行
人的情况。经了解,汕头南澳支行因经营不善已被撤销并由中行汕头分行接
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南澳支行的债务应由汕头中行承担。可汕头中行承
不承认该笔债务,会不会回避还款责任?面对此情形,执行人员没有退却,
抓紧依法制作好法律文书后,6月20日再次派员赶赴汕头,向汕头中行送
达追加的裁定书。通过执行组大量的法律解释,汕头中行才确认还款义务。
但怎么还,何时还,汕头中行仍以种种理由推托。于是,执行人员分头找省
中行、江门中行、江门市金融防化办、汕头中行进行协调。7月27日,执
行人员又一次赶赴汕头。因台风“榴莲”刚过,连日来又是刮风又是下雨,
“参战”的执行人员连日劳累,全都感冒了,有的人打完吊针继续做工作。
这时汕头中行又提出因申请执行人欠江门中行债务,要求通过广东省行将债
务冲抵。执行组经审查后,认为江门中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不明确,未
经双方确认,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确定,而且抵冲债务也不合法。据此
,执行组对汕头中行提出的对冲债务的还债方案不予同意,要求汕头中行直
接履行还款义务。汕头中行又要求免除利息,并请求执行组给一定的时间。
为维护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执行组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后,答复可以
免除部分利息。8月15日,执行组再次派员奔赴汕头,汕头中行终于答应
划款。8月16日,汕头中行划款31862000元至江门中院指定账户
。至此,此案圆满执结。(邓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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