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今起,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本市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进入外环线以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经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产品。违反这一规定销售生猪产品的经营者,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于昨天出台的《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据市商委主任李泉山介绍,猪肉经营放开后,本市屠宰场点多达2700余家,虽经多次 整顿,目前仍多达320多家。屠宰场点过多,布局分散,给私屠滥宰和注水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本市对外地生猪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缺乏必要的管理规定,导致病害肉、注水肉、私屠滥宰肉流入本市。针对当前猪肉市场出现的问题,市政府特制定《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外省市生猪产品,必须是经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外省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当地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将由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予处罚;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或对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将由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并予处罚。(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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