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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会法将规定不拨缴经费法院可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8日15: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28日消息:昨天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将规定对不拨缴 经费的单位,法院可强制执行。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 题,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工会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目前,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主要的原因是现行工会法对外 商投资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规定不具体,对私营企业则没有规定;法律对缴纳工会经费无强制性的规定,对拖欠、拒缴工会经 费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措施。

  据悉,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拨缴工会经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 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欠、拒不拨缴工会经 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 、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 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据了解,拒不组建工会等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修正案草案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消、合并工会组织的,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阻挠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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