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山东、宁夏两地三起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三名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山东省夏津县农民卢殿芹,于1996年10月至1999年4月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虚开金额618.3万余元,虚开税额104.9万余元,并在税务机关抵扣,其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卢殿芹还于1998年1月至2000年4月间,先后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6份,虚开金额3266万余元,税额555万余元,并在税务机关入帐抵扣。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6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计24万余元。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今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卢殿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武城县无业人员王玉岭,于1998年2月至2000年4月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虚开金额合计1156万余元,并在税务机关入账抵扣税额168万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玉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收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龙发贸易部法人代表蔡强利,于1994年7月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先后从税务机关领购10本(其中百万元版8本,万元版2本)共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陆续全部非法出售。经查实其中52份已被他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4.1亿余元,并在税务机关入账抵扣税款3900余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今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蔡强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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