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即日起,全省各污染源的排污单位都必须“持证上岗”,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超证排污、无证排污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包括列入全省达标排放污染源在内的现有污染源占当地污染负荷80%以上的重点污染源将首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此后,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将根据各地的地理环境、环境监理、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的不同逐步扩大。目前,被列为首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项目包括:全省实施达标排放的1042家企业;滇池、抚仙湖、洱海、杞麓湖、异龙湖、程海、泸沽湖、阳宗海等九 大高原湖泊流域的超标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排放磷、氮的重点污染源;实施空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城市的排放二氧化硫和烟尘的重点污染源。主管部门预计2001年将完成昆明、曲靖、玉溪、个旧、楚雄、大理、景洪等七个重点城市、滇池等九个高原湖泊流域及除昆明、曲靖、玉溪、个旧、楚雄在外的昭通、开远等被列入“两控区”城市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2年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证发放有标准
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在计算区域内每个排污单位的相关比例基础上,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该地区分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分期分类实施。全面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地区,根据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折算总量指标;区域内或流域内污染源达到排放标准,但环境质量超标准严重、环境容量尚未清楚、总量控制指标不够用的地区,采用“冻结”原有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分年度削减(削减比便按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执行),凡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不允许增加排污量,并且须采取各项措施逐年减少排污量;而对于环境超标严重,且主要由于点污染所致,已进行环境规划的区域或流域,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对超标严重的污染物指标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其他则采取分年度目标。另外,新老污染源将区别对待,老污染源按达标确定允许排污量或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确定允许排污量;对新污染源将从严控制,在达标的基础上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污染排放总量核定允许排污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正式申请污染许可证,其排污量不得大于原核定量。
另悉,对新建生产性项目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环[2001]17号文“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第一批)”中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产性项目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全程监控排污许可证发放并进行年检。宋蕾(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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