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拆迁的规矩到底怎么定?在经过立法听证会、综合各方意见后,昨天,《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亮相。与原草案不同的是,修改稿在总则第一条的行文中,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之前。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改动体现了对弱势群体——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
修改稿对安置资金、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周转房等与被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文也作了修订,更注重可操作性。安置资金的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计算。由拆迁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货币补偿金额问题,原草案只考虑了被拆迁房的成新折扣和装饰装修费用,而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内容,即根据该房屋的具体区位、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结构、层次及朝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才予以确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双方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两者差价。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所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
在修改稿中,对特困户的拆迁也予以特别关注。比如,当他们选择产权调换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在同类地段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但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至于搬家补助费,原草案按人头计算,修改稿中则改为按户计算,以每户不低于4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和地段相当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则该房的面积、地段也应与被拆迁房屋相当。
据透露,由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又广为社会关注,可能会再易其稿。(朱帆 魏皓奋 蔡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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