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用人单位如招聘了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一项内容。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率仅为30%左右。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监察处负责人陈世敏透露,目前已草拟完毕的《规定》要求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除原来《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针对劳动者随意跳槽,法制观念淡薄,易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问题,《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终止合同后,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要求和期限,但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原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
如果劳动者不愿签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则由劳动部门限期整改,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另外,《规定》还大大加强了对其他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处罚手段。(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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