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9日消息:检察日报今天发表文章指出,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应当缓行。
文章首先指出“沉默权”制度有四大缺陷:一是沉默权是诉讼效率的一大天敌;二是行使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三是沉默权与诉讼经济原则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四是沉默权不是医治刑讯逼供顽疾的灵丹妙药。
文章指出,目前中国不能盲目照搬“沉默权”制度。因为现有律师制度与沉默权制度不配套。再有,并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此外,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不健全。
文章认为,沉默权在中国应当缓行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相关的司法制度不配套。
一是被告人认罪从轻处罚制度没有建立。如果承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就不能因被告人“拒绝坦白”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反之,被告人交代认罪就应当从轻处罚。
二是辩诉交易制度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问题进行交易,控方为了让被告人认罪以减少诉讼环节,而辩方则为了获得不起诉或以轻罪起诉的减轻处罚而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
三是证人作证制度没有建立。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刑诉法规定了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关于不作证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完备,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时有发生。(郭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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