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马山讯 (见习记者 邓志勇)8月28日,马山县法院开庭审理该县一“破烂王”状告县公安局的案件。据了解,“破烂王”状告行政机关,在广西尚属首例。
马山县白山镇收购废旧金属的韦炳仁在诉状中称,他于1990年到县公安局治安科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开始收购废旧金属。去年6月,马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突然将该证拿走,并叫他到县物资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才能领回证。后经他了解,所谓办理委托手续,实 际上就是每年向物资公司交1200元管理费。他认为不合理,故没有办委托手续,许可证也无法领回。
今年4月22日、5月15日,马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他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为由,先后对其行政处罚,分别处以6000元和1万元罚款,扣押4.68吨废旧金属,并令他停止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韦炳仁认为,马山县公安局的这些行为使他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他要求法院判决撤消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发还《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被扣押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100元。
县公安局代理人在庭上辩称,该局是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收回1990年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马山县物资公司统一管理。他们认为,韦炳仁明知自己的许可证已收回,仍继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扣押物品也是应该的。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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