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规定》共十五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规定》还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为保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提高逮捕率,《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立即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有关材料。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为落实依法“快捕”原则,保证逮捕案件质量,《规定》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收集、核实的证据。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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