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北京8月29日讯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对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委员们认为,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化,而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会工作亟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修改《工会法》十分必要,来金烈委员说,工会是我们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而现在还有一半的职工在工会组织门外,没参加工会,这对职工的教育、管理、保护都会带来问题。根据这种情况,修改工会法迫在眉睫。曾宪林委员在五六年前就提出要修改工会法,他说,基层工会必须要建,只有建立工会组织,才能代表职工说话。顾金池委员说,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执政基础,需要工会把职工最广泛的组织起来,只有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工会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和维护职工权益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会法》的修改将会为工会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委员们对《草案》给予了较高评价,陈明枢委员认为,突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加强对职工和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修正案(草案)》都谈到了,反映了当前工会工作的实际、较之原来的《工会法》,力度加大了,操作性也加强了。大家认为,《修正案(草案)》使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晰。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完善了《工会法》法律体系,维护了法律威严,增强了执法力度。
委员们字斟句酌,对《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认为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比如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作用问题;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问题;城市街道组建工会问题等。
据悉,早在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出台。此次会议是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次审议。(记者戚廷瑞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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