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皖西北重镇安徽省阜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中共阜南县县委书记殷光立受贿一案。上午8时许,庭审还未开始,法庭内便座无虚席,连两边的走道上也站满了旁听的群众。人们想一睹这名安徽第一个因买官卖官而受审的县委书记的“风采”。与殷同时受审的还有阜南县乡、镇干部李思功、王友生。
被告人殷光立,男,38岁(1962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安徽省阜 南县委书记,阜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于2000年11月16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思功,男,43岁,大专文化,原系阜南县农经委党组书记,因涉嫌行贿于200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友生,男,34岁,原系阜南县龙王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因涉嫌行贿于2001年11月20日被立案侦查。
随着庭审调查的逐步展开,殷光立、李思功、王友生等人权钱交易的丑行一幕幕展现在人们眼前。
1999年五六月间,时任阜南县方集镇党委书记的李思功,因在基层工作多年,嫌农村工作条件艰苦,便萌发调回县城工作的念头。于是,他利用汇报工作之机,多次找到殷光立谈及自己想调回县城工作的想法,然殷光立不即不离,不予表态。因此,半年下来,调动进城之事一直没有进展。
1999年11月,李思功萌生了以钱买通殷光立,从而达到回城工作的目的。于是,李便与妻子一起去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办事处,以殷光立妻子张某的名字存款18888元。几天后,李思功带着存有18888元的存折,来到殷光立在县人武部的住处,再次提出调回县城的要求。临行前,李将装有18888元的存折和一封信的信封交给了殷光立,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
2000年5月,阜南县调整干部,没有调到李思功。李认为,可能是自己钱送少了。
2000年6月2日,李以汇报工作为名,来到殷光立在阜南县人武部的办公室,将装有8万元人民币的黑提包放在殷办公室的椅子上后,再次提出调回县城工作的要求,因了解县农经委主任一职空缺,便明确提出到县农经委任主任。李思功离开殷的办公室后,即打电话给殷光立,说:我的提包在你办公室的椅子上,送给你,里面是我的一点心意。殷推辞说:这不合适,回头找人给你送去。然而,殷光立并未还给李。
2000年8月1日,殷光立主持召开了阜南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会上经殷提议,决定任命李思功为阜南县农经委党组书记。
被告人王友生原任阜南县三塔镇党委副书记,据说他工作时政绩不错,群众口碑尚可。此人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仅1998年以来,就得到过省、市、县的表彰20多次。然而,顺境中的王“官欲”膨胀,想更进一步,为使自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也走上了肮脏的买官之路。
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王以汇报工作为名,到殷光立的办公室,以快过年了,表示一点心意为由,送给殷光立人民币3万元。
2000年8月1日,殷光立主持召开了阜南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会上,殷以三塔镇工作干得不错,要出干部为由,决定将王友生调整到阜南县龙王乡任党委副书记,并作为乡长一职的人选。为表感谢,王于2000年中秋下午,再次送给殷光立人民币5000元。
法庭上,面对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殷光立等人仍强词夺理,极力为自己开脱,殷声称:自己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所收钱财自己既没有使用,也没有藏匿转移,一直放在车上,交驾驶员苗某保管,并言明钱要退还给李、王二人。只是客观上工作忙,主观上重视不够,又碍于情面,才导致没能将钱还给行贿人。同时,对李思功、王友生的工作调整是按组织程序进行的,本人没有为李、王二人谋取任何利益,没有搞权钱交易,因而本人的行为构不成受贿罪。
被告人李思功、王友生及其辩护人也反复表白,李、王二人没有通过送钱谋求非法利益。李思功称,自己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合在基层工作,向组织上提出调回县城工作是正当的行为,并没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王友生说,自己工作出色,组织认可,提拔调整不是送钱的结果。给领导送钱,只是为了加深感情,方便工作,送钱时未提出任何要求。其工作调整,是本人积极肯干,政绩突出,与向领导送礼无因果关系,等等。
发人深省的是:这两起买官、卖官的权钱交易都发生在党政机关开展“三讲”教育和以胡长青、成克杰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期间。值得玩味的是,在阜南县开展“三讲”教育大会上,殷光立以县委书记的身份,要求有问题的人对照检查说清楚,端正态度搞整改。而自己在背地里大搞权钱交易,真是大言不惭的讽刺剧。
然而这伙买官卖官,权钱交易者,自以为做事隐秘,天衣无缝,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肮脏的幕后交易也留下了蛛丝马迹。2000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安徽省阜阳市调查基层干部选拔使用情况时,有人检举了殷等人买官卖官的丑恶行径。不久,行贿者被阜阳市纪检部门宣布“双规”。同年10月,这台戏的主角,高居阜南县140万人之上,领导着31个乡、镇的县委书记———殷光立也被“请”到了纪委,实行“双规”。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殷不得不交代自己利用职权卖官,收受贿赂的违法违纪事实。
法院认为:殷光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还全部赃款,可予从轻处罚。李思功、王友生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以谋取私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鉴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殷光立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受贿款13.3888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李思功有期徒刑3年;以行贿罪判处王友生有期徒刑1年。(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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