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内地首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社会服务令”,该司法实践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及法学界广泛关注。日前,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光及部分检察官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再谈“社会服务令”。
针对检察机关能否使用“社会服务令”的问题,杨光检察长解释说,长安区检察院实施的“社会服务令”,始终是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权力的框架下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绝对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所谓相对不起诉,就是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社会服务令”主要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下使用,是对相对不起诉的完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杨光特别强调,“社会服务令”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实施,以社会志愿者身份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检察机关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悔改表现决定是否起诉。
1992年,长安区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办案组。办案组每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30多件,属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有三四件。在推出“社会服务令”之前,长安区检察院主要采取帮教说理的方式,即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检察委员会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与被帮教对象(未成年人)、家长或居委会、学校共同协商,制定帮教协议书,对被帮教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感化。
长安区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王晓丽说,这种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帮教形式,对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很难触及他们的灵魂深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参与帮教的学校,没有有效地对不起诉的被帮教人保守秘密,使他们受到部分老师和同学的歧视;在社区改革中,一些居委会人员减少,管理功能加强,而教育青少年功能有些弱化,致使帮教的责任主要落在家长身上,而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与家庭教育失误有一定关系。显然,单纯以说教的形式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方式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长安区检察院实施的“社会服务令”正是检察机关在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帮教之前增加的一个环节,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区无薪劳动中改过自新。
裴维奇是“社会服务令”的主要引进者,他在任长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之前,曾是长安区法院副院长。今年4月,裴维奇参加了港、澳、祖国内地三地青少年犯罪研讨会,深受香港成功使用“社会服务令”的启发。他说,在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在下达不起诉决定书之前增加“社会服务令”环节,指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社区进行义务劳动,有助于未成年人在劳动中改变自我,重新做人,有助于明确检察机关、学校、居委会、家长参与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黎明是内地“社会服务令”第一个受令者。在实施中,检察机关始终赋予“社会服务令”人情味,给予黎明更多的关爱,黎明的身份是社会志愿者,与居委会干部做一样的工作,社会服务结束后,居委会做的鉴定是结业。长安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社会服务令”更像社区培训的过程,在这个考验期间,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区无薪劳动中重新找到自我,重塑自信。
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光说,第一个“社会服务令”实施效果比较明显,作为一个司法实践仍在不断完善中,他希望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给予未成年健康成长更多的关心,给予“社会服务令”更多的关注。本报记者许海涛(注:本文未成年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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