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坤广东中山市中横灯饰厂发生非法拘禁毒打工人案,山西清徐县垣跃暖气片有限公司发生对职工进行监狱式管理案,广东深圳市宝洋产业制品厂发生56名女职工被非法搜身案……
去年以来,各地相继发生的一系列恶性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案件,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广大职工迫切要求工会组织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可工会组织在出面维护职工权益时发现,他们履行职责所依据的工会法制定于1950年,修订于1992年,具有计划经济色彩,明显不适应当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需要。
这一情况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受委员长会议委托,8月27日向常委会作这一草案说明时指出,这次修改工会法的中心就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为此,修正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上首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要想维护工人的权益,必须有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权力。为此草案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工会的交涉权,具体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我国各级工会组织目前共有会员一亿多人,但仍有一亿多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才能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权益。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企业组建工会存在阻力的情况,草案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目前,基层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草案在现行工会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工资、福利、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草案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
现行工会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法律责任部分,影响了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此次修改弥补了这一缺陷,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5条,分别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规定了救济途径: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被打击报复、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阻挠工会、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工会法修正草案将现行法的6章42条增加到7章5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月29日在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指出,修正草案经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应尽快通过实施。它对加强工会建设,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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