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强调,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加强配合,依法适用逮捕 措施,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规定》共十五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详见本报今日二版)。
《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还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规定》还分别对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复核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复核决定的时间、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漏捕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问题作了规定。 (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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