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黄广新 通讯员 郑娜)日前,黄石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张
某向记者反映,7月份,他在一次值班时,因忘记关电灯,被发现后,厂方竟从
其工资中强行扣除200元,作为罚款处理。他觉得不合理,便找其老板论理,老
板拿出了一纸《条例》……
如此罚款,是否合理?27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这家私营企业和该市劳
动部门。
该私企老板拿出其企业制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说:“我们是根据自
己制订的这个条例来执行的。职工在上班期间不遵守规定,就应该杀一儆百……”他声称,私营企业有权力对违纪职工作出经济处罚。
该市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则说:“像忘记关电灯这种行为,应该以教育为
主,即使要罚款,罚款金额不能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而张某的月工资
每月仅为500元。显然,罚款200元超过了规定的范围。”
这位负责人还说,像这位职工因忘记关电灯被罚款之类的情况,在黄石私
营企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改制改组后,
内部管理实施经济处罚的手段被广泛使用,随之出现乱罚款、以罚代管的问题。
不关水电,罚;随地吐痰,罚;迟到早退,更要罚,且越罚越重,少则数百元,
多则数千元。连企业班组一级也制定了罚款规定,以致于能够教育的要罚,应
该给予行政处分的也要罚,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也要罚。
据了解,仅今年以来,该市劳动部门就接到因罚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案多
达1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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