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凤新 记者汲传排)昨天,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女士因悬赏取证,她所取得的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她因此输掉了这场官司。据悉,这是本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悬赏取证案。
叫我“二奶”又否认,悬赏取证起诉你家住本市宣武区的杨女士和被告刘女士是邻居。今年5月28日18时许,两人在大院门口发生争吵。当时正是下班高峰,激烈的争吵引来了许 多邻居围观。此后,杨女士报了警。
第二天,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点,张贴寻找证人启事。启事大致内容是:5月28日18时40分许,在此曾发生了一起拦路打人事件,本人(杨女士)被一六十多岁的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对此,本人要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启事上特意声明,凡能够为杨女士提供证据的人,她将予以酬谢。
不久,杨女士便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到宣武区法院。杨女士还向法庭提供了刘女士谩骂她是“二奶”的有关证据。
悬赏取证起争议,被告当庭要反诉
对于杨女士的做法,被告刘女士表示了极大的不满。她认为杨女士这种悬赏取证的方法,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是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杨女士提供的所谓证据,应当视为无效证据。刘女士同时认为,原告杨女士公开张贴启事,污蔑自己横行霸道,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刘女士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杨女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将悬赏取证所得的证据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这在本市法院还是第一次,因此,此案一出,立即成为司法界热点话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悬赏取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现象,它的出现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由于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对悬赏取证这种形式不应一概否定,否则就会限制和影响当事方的胜诉权。但也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悬赏取证掺进了金钱的因素,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且有收买证人之嫌,不应支持和提倡。
悬赏取证遭否定,双方请求被驳回
宣武区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指控被告刘女士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发时,杨女士曾经报警,但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杨女士并没有就刘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一事作出过任何陈述。因此,杨女士的全部证据,都是她后来取得的。由于杨女士在张贴的启事中,明确作出了将对为她作证的证人予以酬谢的承诺,因此,杨女士的证人证言缺乏有力的说服力,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杨女士在张贴的启事中,并没有写明刘女士的姓名,也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刘女士的人格,因此,刘女士反诉杨女士侵权一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和刘女士的反诉请求。
据悉,悬赏取证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畸形产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取证”作出规定。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个问题的出现,表现出一个法制意识尚不健全社会的尴尬。他们希望在制定新的《证据法》时,能够将取证难这一问题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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