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6000多元的物品经托运后严重受损,而承运方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只同意给消费者200元赔偿。近日,家住武昌的陈先生向本报反映,托运公司制定不公平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
7月28日,陈先生举家从安徽蚌埠搬到武汉与女儿团聚。临行前,他委托中铁快运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承运了电视机、衣物、杂物等10件物品,共计运费919元。7月31日,10件 物品运到了武汉。陈先生打开包装却发现,总价值6000多元的8件物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一台电视机外壳摔裂,几件小家电不是被挤扁就是摔得根本不能使用了,几样工艺品更是粉身碎骨。
陈先生找到中铁快运武汉分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有关负责人答复,由于陈先生没有办理托运保险,根据该公司托运委托书中的注意事项第4条规定:未办理保价运输的快运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20元。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要求对方赔偿电视机损失,快运公司最后决定,对不足10公斤重的电视机外壳“特殊”赔偿200元。
如此赔偿让陈先生气愤不已,他告诉记者:没投保的托运货物受损就不能按实际损失获赔,是否就该降低赔偿标准?
湖北施洋律师事务所蔡江林律师认为,《合同法》第290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安全、准确、准时运输货物是托运公司最起码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投保就降低赔偿标准。而且,该公司委托书中规定的赔偿数额,明显有失公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看来,此规则是无效的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记者 李俊、实习生 陆鸿燕、通讯员 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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