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任何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均有权向法院就任何种类的诉讼申请司法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聘辩护人,法官也要依职权为其指定辩护人。澳门特区检察院近日表示,计划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申请表格并加强宣传,使居民能更方便地获得司法援助。
澳门的司法援助申请条件及程序,受政府行政法令《司法援助制度》和澳门《刑事诉 讼法典》的双重规范。基本上,任何类型的民事案件均可申请司法援助,但刑事案件的司法援助则限于正式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诉讼自诉者,两方面的申请程序大致相同。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案件被移交法院排期审讯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聘辩护人,法官必须依职权为其指定辩护人,并优先考虑指定职业律师。
居民向检察院提出司法援助的请求时,有关人员在简单查核申请一般要件后(如申请人是否依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司法援助、欲申请司法援助者是否属法律规定能获援助者),将为居民填写一份标准化的申请表格,并要求申请者出具由社会工作局办理的一份经济证明(俗称“贫民纸”),以证明其经济状况,比如申请人正在接受公共救济等。这种证明作为申请司法援助的其中一项要件,是法院法官审批申请的一项重要依据。在一般情况下,当申请人递交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后,该申请在检察院处理程序便告完成。然后,再由申请人亲自将申请资料文件交往法院,以向法官提出司法援助请求。
澳门检察院表示,司法援助申请个案以诉讼离婚及民事赔偿为多,分别占检察院去年至今处理的申请司法援助个案的43%和13%。去年,检察院共接获约四百宗民事案件的司法援助申请,成功申请者300宗,约占75%。 (雨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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