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山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持了借条到法院起诉被告范林还款,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没有追回债权,反而还被法院依法判处没收出借的4500元。
2000年8月30日,范林因打麻将输了被逼还钱,他便找到同村村民王山借款。王山虽然知道范林是为了还赌债,但碍于情面,仍将自己的积蓄4500元借给了范林。范林为表感激之 情,不仅在借条中言明此款将在三个月内归还,还同意支付5分钱的利息。时间一晃而过,王山不但没有得到范林归还的借款,而且连范林的踪影也不见了。无奈之下,王山想到了通过诉讼手段追回欠款,便一纸诉状将范林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山明知范林借款用于违法活动,而予以出借,属于非法借贷,依法不予保护,故对王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法判令将用于非法活动的4500元予以没收。王山听到判决后,一下傻了眼。
其实,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即公民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有在自愿、互利、公平、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反之,则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人借贷主要是指:(1)一方采取欺骗、威胁、强迫等手段或者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时,使对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如一方因治疗重病需要借款,另一方趁机索取高利息、利滚利或者强迫对方用价值高得多的财产抵还等。(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仍然借款。如借款人因赌博、贩毒、吸毒等而借款。(3)利息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其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4)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或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等,违反者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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