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横县良圻镇高沙小学一位姓黄的学生家长带着票据来到本报投诉称高沙小学通过学生入学收取教育费附加。今年春季他家的3个小孩已各自缴纳了120元教育费附加今年秋季开学3个孩子又各自缴纳了120元。这样算起来一年缴纳了720元。而那些没有孩子上学的家庭却不见缴纳这笔费用也不见有关部门向他们成人收取过教育费附加。
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并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自治区政府1994年《关于多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从1995年起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5—2%比例计征。桂政办199497号文件规定具体征收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在征收农业税时一并征收。除此外也可以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纳入农民合理负担收费项目由县、乡政府征收。作为农民负担收费卡的一个内容有子女上学的农户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下文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春秋两季入学时按规定收取没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乡、村组织征收。以上所提到的征收办法在一个乡镇只能采取其中一种。
自治区教育厅财基处有关负责人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受当地政府之托向农户收取教育费附加时不能将此与孩子的入学挂勾。(本报记者 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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