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洁)8月30日,本报报道了《婴儿父母告医院获赔
8万元》一文,昨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永泉和
党勇。他们认为第一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及第二被告广州珠江医药科技开发
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并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使用的规范性管理。
药品批准后方可临床试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规定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研制方法、
质量指标、药理及实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
验。《药品管理法》还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对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生
产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规定,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病症抢救成功率逾95%
两位律师称,被告医院的新生儿科私自购进“三无药品”,医院作为科
室的管理及监督部门,疏忽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广州珠江医药科技开
发公司将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
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直接在患儿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临床试
验。医院及广州珠江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上述均为违法行为。
两位律师还称,患儿被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有关医生此时却
采用并无明显效果的“PS”气管冲洗和滴入,目的仅仅是预防新生儿呼吸
窘迫综合症,而该药抢救时应以雾化方式吸入,因此,医生严重违反治疗原
则。另据有关资料表明,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的抢救成功率在95%以上
。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