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听到了这样一宗发人深省的案件
:由于一些机关干部甚至是人大代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参与制造伪证
,阻挠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一笔原本只需3分钟便能划转的债务资金竟耗费
法院执行人员1年多时间。
货物价值200万仅得货款30万元
1998年八九月间,珠海石油化工实业公司为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化工产品经销公司发了近200万元的化工原料产品,前者万万
没有想到,已和自己有多年合作关系的这家企业,在支付了30万元货款后
,便终止了付款。
在多次催款无效的情况下,珠海石油化工实业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法
院按双方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经省高院调查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半路杀出个财政局
2000年7月7日珠海市人民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
0)号法经2经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申请人珠海石油化工实业
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山化工产品经销公司拖
欠货款1448335·7元及利息一案。
珠海市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向记者讲述了该案的执行经过。由于上述两被
执行人已停业,公司全部停止经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账目
进行依法审计,发现其有1117824·49元分别在不同时期汇入了中
山市财政局住房基金专户内,在查实后,法院向中山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该局综合科区某某(主办人)签收通知。
协助执行通知下达10多天时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收到执行款
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18日再次到中山市财政局了解情况。但没
想到,就在执行法官与该局的有关人员交涉过程中,当天上午约11时左右
,中山市财政局竟然将该市住房基金专户内的全部款项750万元(含被执
行人的住房基金)作借款用途全部划至中山市地方税务三分局的账号内(借
款方为中山晨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事发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中山市财政局局长向法院说明理由和情况,
该局长均避而不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找到该局专管住房基
金的综合科的关科长,关科长称:“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欠钱和我们财
政局没有关系,因为它的住房基金早已全部用作偿还金融部门的欠款了,所
以法院不应该找中山市财政局。”
财政局拿出三份材料所欠款项成“三角债”
鉴于以上情况,珠海市中院要求该局对上述情况给予说明,3天后,中
山市财政局综合科区某某来到珠海中级法院递交了3份材料,第一份是还款
承诺书,内容是借出单位(甲方)中山市财政局,借款单位(乙方)中山市
磷肥厂,担保单位(丙方)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内容略),落款
日期为2000年1月15日;第二份为债务清偿协议书,内容是债权人中
山市财政局(甲方),债务人中山市磷肥厂(乙方),担保方中山市石油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丙方)(内容略),落款日期为2000年10月31日
;第三份是委托付款书(内容略),落款日期为2000年10月31日。
以上三份材料均有各单位法定代表签名盖章。
区某称:“递交上述材料给法院的原因是说明中山市磷肥厂在1994
年6月23日向中山市财政局借款1000万元,当时的担保方为中山市石
油化学工业公司(即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由于该厂借财
政局的款项无法偿还,财政局在2000年1月15日分别和中山市磷肥厂
及担保方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因此,在中
山市磷肥厂无力清偿上述借款时,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山市财
政局内的住房基金1117842·49元全部用作偿还借款。”
司法部鉴定证实三份材料作了假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向法院递交的三份材料及其它证据,并根据区某的陈
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及时研究分析后认为,中山市财政局提供的
证据及情况疑点颇多。
一是从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账目上看,根本没有反映代中山市
磷肥厂偿还债务的任何凭证;二是2000年12月5日法院在中山市建行
房信部调查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基金专户,明确账户内还有1
117824·49元人民币;三是法院向中山市财政局送达协助通知书时
,该局主要经办人区某并没有拒收,也未作过什么说明;四是法院到中山市
财政局综合科找关科长时,她声称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的住房基金是用作化
解金融风险,已偿还了银行贷款,而非材料中所反映代中山磷肥厂还财政局
的借款。
为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珠海中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于20
01年6月5日依法委托国家司法部鉴定中心对中山市财政局提供的3份材
料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上述3份材料落款的真实时间。
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2001)刑字第31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
定结论,证实中山市财政局、被执行人等三方印文均不是“2000年1月
15日和2000年10月31日”盖印形成,而是在2001年3月左右
形成,且为同一台电脑所打印,也就是珠海市中院向中山市财政局下达协助
执行通知前后出笼。
区某某承认作伪证百万欠款当场划转
手握权威部门的鉴定资料,2001年8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法官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下,先把参与作伪证的中山市磷肥厂厂长袁
某某依法拘传,该厂长承认2001年春节前,在有关人员指示下盖了6个
章和签名作假的经过。
办案人员随后赶到中山市财政局,向主管局领导通报了情况,并将主办
此事的区某某传到场,区某某承认了由其科长指使参与造假行为。该市财政
局负责人让法官们先回去,答应尽快处理。第二天,当法院人员来听结果时
,主办人区某某竟然躲避,在局领导的协助下,区某某出现,并只用了3分
钟时间,从电脑中打出了一份资金划转单交给了在场执行法官。
这场数额并不大的债务纠纷案拖了整整3年,执行过程耗时1年1个月
总算画上了句号。但这起案件久拖未决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令人深思。
据珠海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此案中欠钱不还的企业法人代表是所在市的人
大代表,并担任该市经委副主任等多项领导职务。
为了听听中山市财政局对上述这起案件的看法,9月1日上午,记者打
通了该局办公室主任的手机,讲明要找局主要领导了解情况,该主任拒绝告
诉局领导手机及家中电话,只告诉了一个8××××××的电话便挂上了。
记者随后拨打,不是没人就是占线。无奈记者第二次拨通该办公室主任手机
,他一听是记者找他立即关了机。(本报记者 黄殿晶 通讯员 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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