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记者 丁国元)8月28日,一起涉及200多名保安员,时间长达约6年的有关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总金额达到927万元。
涉案企业是在广东新科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电子厂和磁电制品厂。今年3月,上述两家工厂的一些保安员被厂方辞退,在结算未发工资及加班费时,保安员们认为自1995年以来每天工作12小时,其中超过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4小时为加班时间,依照劳动法应增加 工资报酬,但厂方不予接受,双方发生争执。
3月27日晚,20多名保安员聚集在一起,核对自己几年来的工作时间和实际收入,结果发现:工资单上计算的加班时间和实际加班时间有很大出入。他们每人每月出勤22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天多出来的4小时未按加班费付酬。实行双休日工作制后,他们常年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加班也未按国家规定拿到加班工资。这些保安员在厂方不接受他们关于补发加班费及赔偿费的要求后,申诉到企业所在的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职工越来越多。最终竟达202人,申诉金额达到927万元。
5月17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作为申诉人的两工厂保安员,在入职日就为“应当知道的”侵权日,其要求补发赔偿加班费及补偿金的请求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但企业需支付参与该起劳动争议案的保安员,自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60天的加班费,及加付25%的补偿金。
对于这一仲裁结果,新科公司不满意。他们于6月1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保安员们的劳动仲裁诉讼请求已过6个月时效,要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60天加班费及补偿金。第二天,保安员们提出反诉,认为劳动仲裁判定错误,他们的申诉并未失去时效,并详细开列了所需补偿及补发的各项费用。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申诉时效上。
保安员们的代理律师认为:从1995年到今年4月,新科公司对保安员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此前,因保安员对劳动法及工资计算方法了解较少,不知道自己被侵权。直到今年3月30日,几名保安员因被辞退后报酬核算问题与厂方发生争执,这才引发了众多保安员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到4月4日向劳动部门投诉形成了劳动争议。4月12日,保安员们正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他们明确知道自己被侵权的时间,并没有超过法定的60天。况且,新科公司克扣加班费的行为直到4月1日才停止,这天才是侵害行为终止日。因此,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另外,公司没有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
新科公司代表则表示:两个厂的保安员一直是两班倒,每班12个小时。这在保安员入厂时就商定的,报酬也是事先谈好的,多年来从未有人提出异议。他们也一直是按一天工作12小时付酬,没有少付加班费,不存在违法问题。而且,当地许多外资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对于《劳动法》,他们会慢慢适应的,现在已经改了不少。
8月28日的审理尚未对此案有一个最终说法,但此案由于涉及人众,且很有典型性,已引起人们的关注。
另据了解,保安员代表到北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下,就申诉时效问题请教了北京辛吉宇劳动保障咨询中心专家,得到这样的答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主要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不平等地位时,保护相对弱者职工一方的特殊条款。劳动部门在仲裁时是应充分考虑这一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工人只有服从企业才能持久获得工作岗位。
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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