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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法院:收养不合法保险也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04日12:27 法制日报

  本报兰州9月3日电(记者罗成志)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收养关系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案。何丽霞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简称太保)、高彦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简称寿保)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两案合并审理后,因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据了解,何、高系夫妇,1999年8月29日,二人从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
婴,取名高兴。同年9月8日他们为高兴申办了“蓝印户口”。不久,何、高二人分别在太保和寿保为高兴购买了10份“少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泰安康”B款以及1份“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高兴出险,受益人共可获得保险金35万元。同年10月10日何丽霞等人带高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高兴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高兴落水时何丽霞不在船上。事后,何、高二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赔。二人便分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高二人虽然养育高兴近两个月,也为高兴办理了“蓝印户口”,但由于高彦明收养高兴时不满30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必须达到30周岁的法定条件,且二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他们收养高兴的行为从程序和事实上均违犯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关系无效。何、高没有基于法定程序取得高兴父母的合法身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他们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自始无效,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家保险公司在履行核保义务时,未按规定查验出生证和收养证,主观上疏忽了核保责任,应对引起保险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太保退还何丽霞保险费5290元,寿保退还高彦明保险费200元。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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