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率先报道、震动全国的我省第一例农民告公安局不作为案今日再起波澜。今日上午8点,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再次在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疯子追杀而跳楼致残的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增至364万元。
跳楼致残:事因疯子追杀四天三夜
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李茂润从自家的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落得个八级残废。
告公安局不作为:索赔235万元
事发后,李茂润认为:他遭疯子追杀是造成他残废的主要原因,而水观派出所的干警没有履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职责,因此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索赔235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3月2日、4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当时,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界仍是一项空白,于是在2000年4月2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止诉讼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作为要赔
本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全国数十家媒体的关注。为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6月26日向四川省高院做出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答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国发出公告开始施行。
再次开庭:有了司法解释作依据
今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再次开庭。此案如何判决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陈勇 记者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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