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线消息 日前,经六安市委同意,该市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中实行辞职制度。
《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种形式,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行办法。《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九种情况之一者,应当引咎辞职:领导班子考察或公务员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 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诫勉期满后,因诫免问题没有得到纠正而继续诫免的,或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主要负责人;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恶性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经审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身要求不严,行为不端,造成严重影响,在群众中威信较差的;对下属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负一定领导责任的;思想作风不正,闹无原则纠纷,造成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引咎辞职后,不因辞职而免予党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它不属于引咎辞职范围内的原因,主动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市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辞职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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