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轻骑上路,撞到倒地路标丧生,如此事故有关部门该不该同担责任?由去年年末发生在本市的一起交通死亡事件所引发的争议已持续了8个多月,死者家属对相关部门的诉讼也因被告方质疑“程序有误,起诉无效”而一度陷入困境。金山区法院今天正式开庭审理,终于使“单方交通事故”调解诉讼两难的局面告终。
不幸缘起去年12月30日。是日凌晨,枫泾镇新枫新村居民吴宝康驾无牌照轻骑行在朱 枫公路时,突撞一横倒在地上的道路交通标志杆,重伤后致死。
死者家属为此聘请律师调查取证认为:倒地的路标杆原本是为提醒司机在即将进入前方朱枫收费站时限速的安全设施,与该标杆设置及管理有关的公路部门应对此负民事责任,故将法定的全市贷款道路收费站及其配套路标设施的管理部门“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市公路管理处”以及受前者委托管理事发地公路站点及设施的“金山区公路管理署”一并告上法庭,主张了总计逾15.4万元的各类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居娴强调,死者家属认为,有关方面最初曾承认倒地撞人的路标原本竖立在事发地附近,后被拆除搁靠路边树木,未被及时清理。这和事发后交巡警部门“未发现事发地范围内有标志杆桩基及固定装置”的勘察认定完全一致,因此被告方责不可卸。
交巡警部门认定驾车人确因死于撞上了倒地路标,并不涉及其他司机或路人,故对此定性为“单方交通事故”。作为被告之一的市公路管理处据此提出异议:既是交通事故,理应由公安交巡警作责任认定并予以调解。实际上,交巡警部门并不曾找自己作过什么调解,因此死者家属的起诉倘若被受理,就会导致一个案件两家法律机关同时处理的错误,“显然违反程序”,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事情由此陷入困境———因为认定了“单方交通事故”,相关的调解自然无法进行;但不经过公安调解,死者家属的诉讼似又难以进入法院庭审程序。原告律师就此反驳,认为“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合理合法,但该认定只表明死者的死亡可排除当场有其他人交通违章导致的因素,并不能排除另有民事损害责任存在的可能。所谓“违反程序”说纯系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曲解。当然,原告方也承认,死者吴宝康出事时的无证驾驶行为属于违章,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导致路标倒地撞人致死”的责任不再存在,予以追究有法可依。
面对“单方交通事故”引出的调解与诉讼两难的新问题,金山法院法官进行了大量的法律调研和协调。最终使该案得以于今天开庭的转折是,交巡警部门作出了公安方面对该事件的处理程序业已结束的明确说法。法律界人士今天表示,该诉讼遭遇的“程序曲折”既表明诉讼双方依法打官司能力的上升,又意味着相关法律法规间仍有需进一步完善衔接的余地。(本报记者 曹奕 本报通讯员 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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