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汕头九月四日电(张皓)汕头二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假币案的四名案犯,今天被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
刑十二年至十六年。
四名案犯颜卓昭、郭鸿生、林水富和颜坤镇,均于去年八月二日被汕头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据案情透露,罪犯卓振辉(已判刑)和卓炳健(另案处理)商议合伙伪造货币并招引颜卓昭负责中转运输。从二00
0年三月至四月,颜卓昭先后两次将假人民币二千二百万元中转给接货人,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一万元。
同年六月七日,颜卓昭根据卓振辉的指使,将三百万元假币运载到潮阳市交给被告人林水富。次日,林将其中的五十
万元假币运送到陆丰市交给接货人。
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二000年四月,被告人郭鸿生经被告人颜坤镇介绍,以每套制作费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先后制
作老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五元版、新一百元版的假人民币胶版四套,郭鸿生共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颜卓昭、林水富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伪造国家货币,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均构成伪造货
币罪。被告人郭鸿生、颜坤镇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制造伪造货币的版样,其行为均应以伪造货币罪论处。被告人郭鸿生具
体实施制造伪造货币的版样,在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颜卓昭、郭鸿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林水富和颜坤镇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和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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