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黑龙江省首起“偿还购车贷款”案日前在南岗区法院宣判,一名拒不偿还贷款的购车者,一审被判处以其贷款购买的轿车,折价偿还贷款。
原告黑龙江金龙实业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诉称,1999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捷达王ABS轿车,价值173277元,车牌号为黑AA8803。李某支付了占车款总额30%的首期款,剩下的145186元贷款及利息分24个月偿还,每月6049元。双方签订了以李某所购 轿车为贷款抵押的合同,并由翟某为其提供贷款担保,自愿承担还款的全部责任。但李某在连续9个月支付贷款后,从2000年6月起,无任何理由拖欠贷款至今已有15个月。该公司要求以李某所购轿车折价还款,并要求翟某负连带责任。两名被告李某和翟某经传唤没有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一审判决李某应偿还贷款及利息,如逾期不付将以其购买的黑AA8803捷达王轿车折价还款。如还不能支付,将由担保人翟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信贷消费的逐渐升温,贷款购车已经成为许多市民个人买车的首选方式,目前哈市个人贷款购车比例已达全市个人买车总数的70%。但随之也出现了贷款者拒绝或拖欠偿还贷款的问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此案的判决说明黑龙江省的消费信贷已经进入法制化轨道,同时也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照。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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