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尽管一审法院已判令成都市民杨峰云先生在为重庆乌江电力集团招商下属的大河口电站引资过程中应获百万元奖金,但杨还是毫不犹豫地进行了上诉。因为他坚持认为按当时黔江地区的文件规定,他的奖金应该是1500万而不是150万。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杨峰云称,1995年,当时的黔江地区行署发文,规定了对区内招商引资人进 行奖励的标准:对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到位资金额给予一次性10%的重奖,奖励有偿无息资金,分别按年限奖励资金总额的2%-4%、5%、6%、7%、8%,奖金由受益企业或单位支付。大河口电站工程指挥部在1995年和1996年两份《工程招商引资简介》中都援引了上述“引资奖励政策”。杨峰云利用自己的优势使香港一家企业与乌江电力集团签定28年合资协议,并成功地引入投资款1.9亿余元。
但是,有关方面却拒不兑现杨应得的奖金。去年1月14日,杨峰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杨的引资人身份,并确认其应得奖金为150万。
宣判后,杨峰云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奖金时引用对应的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
昨日庭审结束时,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记者马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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